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其发放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相关资料图)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一)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二)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三)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每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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