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3-022
【资料图】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
反馈记录。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1)。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2)。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经实施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由 3.93 元/股调整为 3.73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经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73 元/股调整为 3.23 元/股。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
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经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由 3.23 元/股调整为 2.73 元/股。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后的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含税)。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发布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6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6 月 12 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3.23-0.5=2.7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因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 2021 年第一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已取
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
为:由于公司已经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23 元/股调整为 2.73 元/股。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百隆东方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
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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